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国有博物馆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博发【2021】21号),特制定以下藏品征集实施办法。
第一条 藏品征集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3、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5、其它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二条 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由科研部负责,凡是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信息、线索、信函,应汇总到科研部,由科研部进行初筛。
第三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所有的拟征集文物均须通过本馆学术委员会审核和省文物局组织的相关专家(3名以上)评估。单件藏品征集原则上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或自成系统的藏品,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需要,或属藏品缺环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藏品征集程序
1、征集调查:科研部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每年12月底申报次年度的拟征集物清单,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拟征集清单;
2、专家鉴定:拟征集清单交由本馆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由省文物局委托的3名(含)以上有关专家对拟征集物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3、估价建议:科研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较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4、价格谈判或协商:科研部牵头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科研部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3、征集实施:科研部将谈判结果上报领导班子会,领导班子会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科研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
4、登记入账:科研部在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开具入库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文物征集登记表交总帐保存;第二联交被征集方保存;第三联及文物交保管员保存,保管员及总账完成藏品编目及建档工作。文物入库前进行除尘、消毒等处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科研部应对本年度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建立征集档案。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