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藏品制度 | 2020.06.22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被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泸州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社会捐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泸州市博物馆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泸州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泸州市博物馆作为受捐方,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赠人应当确保其捐赠的财产合法且有充分的处置权。

       第四条   接收捐赠的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泸州市博物馆无偿捐赠货币、文物、藏品、实物等。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泸州市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其他捐赠方式或与泸州市博物馆协商进行捐赠。

        第五条   泸州市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泸州市博物馆提出捐赠意向,泸州市博物馆对应业务负责科室为科研部;

        (二)泸州市博物馆科研部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对被捐赠物进行登记造册;

        (三)泸州市博物馆根据文物鉴定相关程序对拟捐赠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四)拟捐赠物确认价值后,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各项捐赠物权利转移等问题;

        (五)根据捐赠物价值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者收藏证书;

        (六)凡入藏的捐赠物应严格按照泸州市博物馆藏品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收藏。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泸州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资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泸州市博物馆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物品需要留存资料的,泸州市博物馆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泸州市博物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泸州市博物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