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博物馆藏品养护办法
  藏品制度 | 2020.02.26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基于文物预防性保护“稳定、洁净、健康”的理念,特制定泸州市博物馆藏品养护办法。

        二、结合泸州市博物馆单位管理体系,为全面强化文物藏品养护工作,成立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馆长任组长,分管库房领导为副组长,科研部所属工作人员为成员。

        三、养护工作组主持和领导泸州市博物馆文物养护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养护计划,确定养护工作的中长期目标和工作重点,对文物藏品养护工作全面统领监督。

        四、科研部成员应开展相关研究和应用项目,确定我馆文物藏品保存环境质量标准。

        五、文物保管员负责本馆文物藏品保存环境监测系统、库房恒温恒湿系统的运行,无特殊情况下,保证恒温恒湿系统每日正常运行,监测评估文物藏品保存环境质量,上报监测检查和分析评估报告。

        六、藏品的日常保养由科研部根据保养需要提出保养方案,报馆长及分管副馆长批准后实行。本单位无条件须外出委托第三方保养的,由科研部提出外出保养方案,报馆长及分管副馆长批准,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后,由科研部文物保管员及保卫科安保人员共同携带藏品前往第三方单位开展保养工作。

       七、藏品修复及科技保护由科研部根据藏品的残损现状和陈列的需要提出需修复处理的藏品目录,交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出修复方案,其中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法定代表人审校,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三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审校,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藏品复制,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九、文物藏品养护工作应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报告,根据结果进行有效预保护和保养。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