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博物馆藏品提用制度
  藏品制度 | 2020.05.08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经馆长和主管副馆长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一、凡涉及提用藏品,必须如实填写《泸州市博物馆藏品文物点交确认签字单》,一式叁份,其中点交双方各持一份,资料室存档一份。

        二、馆内各部门提用藏品的,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科研部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科研部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文物外展需提用的藏品,须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本馆法定代表人批准,由文物保管员根据外出展览协议书及相关文件所列清单提供藏品,并如实填写《泸州市博物馆藏品文物点交确认签字单》(一式叁份)。提用文物部门应参加展品的点交和拍摄工作。每件展品均应拍摄能反映该件展品各部位面貌的多张照片,以备点交核对。展品回馆后,随展人员应及时向科研部逐件清点,办理退库手续,分清责任。

        四、藏品的馆外借用,须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本馆法定代表人批准。双方须签订文物借展协议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由文物保管员根据借展协议书所列清单提供藏品,并如实填写《泸州市博物馆藏品文物点交确认签字单》(一式叁份),拍摄能反映该件展品各部位面貌的多张照片,由点交双方签字认可,且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五、对于外出展览和馆外借用的文物,文物保管员必须督促提用方对文物进行科学装箱、装囊,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

        六、上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不向个人出借。其它由个人捐献并已进入总帐序列的藏品,原则上不再向个人出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的借用协议书,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借用者本人到泸州市博物馆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文物保管员提用,科研部应做好相应的文字与图像、影音记录后才能出借。

        七、未经总帐登记的物件原则上不能提用,如确因工作需要要求提用,应先由总帐员开具入库凭证,并编号后,由文物保管员按提用规定办理。

        八、藏品提用过程中的安全,由提用者负责,并应做到:㈠ 字画类和其它纸质类、布帛类等有机物藏品提用时,应该戴手套操作,以防止手汗、油垢等污染藏品;展开、收卷过程应该做到轻、缓,避免造成新的折痕,将纤维的断裂、颜料的脱损降到最低程度;在展开的藏品前谈话或进行语言交流时,应尽量避免唾沫落在藏品上;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藏品套上或装入盒中。㈡ 陶瓷类藏品提用时,必须严防磕碰,并应在专门的工作台或有安全保障的平面上进行;挪动陶瓷器时,必须双手捧持,大件或胎体不坚固的器物应一手托底持拿;为防止应力释放的裂纹产生,不得在叩击听音时用力过大;用毕及时装入囊盒,并将纽扣扣紧,长距离搬运时,须用具有足够牢度的带子捆扎。㈢ 金属类藏品中,除了黄金制品外,其他易氧化的金属器物(尤其是易产生粉状锈的青铜器)在使用时务必戴手套持拿,其中在持拿带有粉状锈的藏品后,如须再持拿其他金属藏品时,应更换手套。㈣ 出土玉器在使用时必须戴手套持拿,以防手汗、油垢浸润表面而使玉器的颜色、质感发生改变,其余使用要求参照陶瓷类藏品。㈤ 提用上述种类以外的各类藏品,均应本着保持现状、延长使用寿命的原则并切实防止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对藏品造成的不利影响。

        九、对外出展览、提用、修复等归库文物,文物保管员必须在《泸州市博物馆出库文物登记册》上逐一核对出库时的记录信息,并对文物现状和数量进行认真查看,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填写入库记录,方可入库。如发现与原提取单记录有出入时,应填写藏品事故单,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在藏品提用单上签收。事故调查期间,该藏品可暂存库房。总帐管理员应将事故材料归入该件藏品的档案。

        十、提用藏品原则上不在文物库房内进行(大型文物除外)。提用藏品在文物交接室点交完毕后,文物安全由提取方全权负责,文物保管员不再进行文物运送及相关流程,以保证权责清楚。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