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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制度

泸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我馆学术委员会在全馆科研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促进我馆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泸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馆学术性组织,是本馆行政业务工作的咨询、参谋机构,在本馆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本着发扬民主精神,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与推进本馆学术与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并排除不良学术风气等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影响,树立群众所信任拥护的形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主任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享受馆长待遇。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馆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接受馆长办公会领导与监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馆科研部,由科研部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维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具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 如不具备中级职称,但研究能力强、研究成果突出, 在国家级、省级文博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含2篇),或文博科研成果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同志可提出学术委员会任职申请,经馆长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七条  每年12月,学术委员会主任向馆长办公会汇报年度工作情况。每年度进行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监督与考评,监督与考评由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参与,以无记名评级方式进行。考评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如被考评人员所获“不合格”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二分之一,即视为年度考评不合格。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因年度考评不合格、健康状况不佳、退休、离职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宣布其卸任或免职,因其卸任或免职产生的空缺,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增补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掌握本馆各业务部门的科研情况,研讨业务和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每年对我馆科研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第十条  审议本馆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并检查科学研究计划(特别是重点项目的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提出学术研究课题计划,向馆长办公会提交各学科的科研课题组组建方案以及各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的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向馆长办公会提交我馆科研基金使用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对馆内专业人员申报的重要研究问题,其价值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向馆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讨论审议全馆涉及文物保护的规划方案、重要展览方案,对其价值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我馆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选馆内优秀科研成果,评议并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与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学术交流及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对征集文物、藏品、标本的鉴定,对其价值与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议重要学术报告、专著、文集的编纂与出版,并指导全馆期刊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或审议全馆性的科学报告会、讨论会及进行重要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

第十七条  审查、评议全馆文博业务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专业人才。审查外聘专家任职资格,对本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聘任提出评议意见,作为馆长审查并签发聘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  协助本馆业务培训工作,并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  受馆长办公会委托向馆内外提供有关文博业务工作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我馆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涉及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九条的事项时,须由全体学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章   会议制度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全年科研计划列出经费预算,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拨款;同时对各业务部门的经费,结合业务工作中提出的科研项目预算,应给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馆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